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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效解决工业产能过剩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各级政府也将僵尸企业的出清作为解决工业产能过剩的关键途径。僵尸企业的有效处置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途径也众说纷纭。目前僵尸企业处置途径主要有庭外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破产重整能够使企业获得新的生命力,避免退出市场的命运。企业的产能被激活,企业员工也免于面临失业的困境。另一方面,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相对于清算程序能够得到最大化。因而重整制度在一般情况下都会成为处置僵尸企业首先予以考虑的途径。虽然重整制度能够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并不是所有的僵尸企业都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予以拯救。能够适用重整程序进行救助的企业,应当是具有重整能力的企业,也即需要具备通过重整有救活可能的前提条件。本文主体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僵尸企业的概念和识别标准以及破产重整的本质及价值。目前关于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济学家Caballero、Hoshi和Kashyap基于对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衰退期僵尸企业的分析提出的CHK僵尸企业识别方法。另一种是政府官方的界定标准。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僵尸企业界定标准的完善。另外,通过对破产重整的本质及价值的论述,探讨僵尸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案例并引出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通过对中冶葫芦岛有色、锌业股份破产重整案及赛维LDK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介绍,引出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处置僵尸企业是否都要采用破差重整的方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问题、投资人招募问题、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合理性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案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及对策。针对第二部分中所述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以及问题解决对策的建议。其中,关于僵尸企业的处置应当优先考虑破产重整,并增加破产重整的积极原因。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方面,可以选择适用实质性合并和程序性合并,并在启动模式上提出建议。投资人招募方面,主张确立多元化的招募主体和招募方式,同时投资人须与破产重整的僵尸企业具有密切的行业关联性。对于法院强裁制度问题,主要是从强裁适用的限度条件的改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引入和债权人异议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思考及建议。同时,建议从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对债权人利益进行合理的保护。此外,还提出了对我国现有重整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如建立预先重整制度、完善多元化破产模式以及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