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题为登记公信力研究,全文对登记公信力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共有六章和结语七个部分,计二十一万字: 第一章主要是登记公信力总论。本章分三节:第一节沿着登记公信力的历史路径进行追溯,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登记公信力概念的界定,认为登记公信力并非以保护登记名义人利益为制度创设宗旨的登记推定力,而是指不动产登记所具备的足以使善意第三人信赖的效力。登记公信力与登记推定力二者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不可以相互混淆;第二节是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及分类的探讨。任何法制度均有隐藏背后作为“地基”的理论基础,登记公信力也不例外,登记公信力实际上构筑于两大理论之上,即外观理论和国家公信力理论;就分类而言,登记公信力可以有作为范式的“绝对公信力”和“相对公信力之分”,此外,法国法上的“表见继承人理论”和日本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理论”可以归入“类推公信力”的行列,“类推公信力”的形成表明了发端于德瑞的登记公信力理论向其他法域辐射的巨大“引力”;第三节是登记公信力价值论,主要是从本源上探讨登记公信力的“有用性”,本文认为,这种“有用性”可以表现为两方面的价值,即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 第二章是登记公信力的体系定位,实际上是探讨登记公信力在法律体系内对相关制度所起的逻辑制约作用。此种探讨分三个部分展开:首先是探讨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的关联。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大体上有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分。在世界上,采登记要件主义的法域多对登记赋予公信力,而采登记对抗主义者则未见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此究竟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还是揭示了登记公信力与登记效力模式之间的绝对真理?本文深入现象背后进行分析,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来,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公信力有着密切的关联,但此纯粹属于经验上的认识,仔细就该种认识进行分析,实际上会发现登记公信力与登记效力模式实属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能直接划等号。登记公信力与登记效力模式的之间关系的最准确描述是:即使是登记对抗主义在理论上仍然可以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只不过登记要件主义较登记对抗主义更接近于登记公信力;本章第二部分是就登记公信力与善意取得二者关系进行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