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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制度自试点到现在已近二十年,在全国各地催生了大量的大学生“村官”。但是我们只知道“官”并不是“管”,通过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大部分地方的大学生村官在其位却从事着一些非预期的工作,对于农村的建设做出贡献的潜力还有待发掘。大学生村官的预期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国务院的村官选拔五年计划到今年已经实行了三年;“十二五”开局,农村建设到了一个蓬勃发展时期、新型农村合作社也实践了几年,这时我们看到了一些成果,一个个关于大学生村官计划的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大学生村官的身份不能明确地树立,大学生村官的选派不能满足农村的要求,大学生村官的工作不能实现大学生的价值预期,大学生村官的切身利益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大学生村官合同期满之后的发展之路不能明朗……加上基层组织人员的选举、权利义务配置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并没能够实现自治和自力;各种问题叠加在一起,对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推进和大学生村官本身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一方面大学生村官制度朝夕相异,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对于这个就业途径如面对“鸡肋”。所以,这些问题困扰着求职的大学生,也困扰着需要发展的农村基层。大学生村官制度是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出现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其能够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大学生就业。但是,由于在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存在着上述问题。基于这些问题,社会各界纷纷投以关注的目光。在借鉴国外一些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国内学术界对于大学生村官制度及大学生村官本身从各方面进行了研究,文中在了解国外理论知识、广泛借鉴国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学的角度对大学生村官制度进行了探讨、研究。将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法律化是明确大学生村官身份、保障大学生村官利益的根基,对大学生村官制度的法律化是有效实施大学生村官制度、有力推进农村建设的保障。只有对大学生制度法律化方式进行认真选择,才能够实现法律化的目标。通过解释或者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之能够用于调整大学生村官;通过将一些具体的政策法律化使之能够有国家强制力保障;通过目前的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居民平等、社会公平;这样多管齐下,一方面强化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农民的自主意识,使农村农民组织能够自力更生并与外界融合,逐渐形成农村基层与大学生村官的对等关系、?相互促进和独立成长关系。以此为基础解决大学生村官问题,同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