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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出现在美国,最早主要为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继而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迅速发展。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资产证券化品种也从最原始的住房抵押贷款,发展到包括一系列的消费贷款、基础设施收费等,从有形资产扩展到无形的知识产权方面。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也不断扩展,不仅所占市场份额不断攀升,而且越来越成为全球范围内最有效最直接的融资方式。伴随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加强,资产证券化对于经济生活领域的影响日益加大。资产证券化对于扩大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分散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改善我国金融结构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正如大多数的金融衍生产品一样,资产证券化也是有利弊之分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也证明了这一点。据估计,此次危机对包括银行、券商、对冲基金和政府支持的企业在内的美国借贷机构,损失大约4600亿美元。全球金融市场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更加恶化的证券化市场环境,严重削弱了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而作为资产证券化核心的风险隔离机制,关键就在于隔离各种风险,是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各种弊端通过结构化设计和重组而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从而降低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目前已经存在了许多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文件,从而使风险隔离机制获得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但不容忽视的是,与此同时我国也存在着相当多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最突出的表现为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和法律上的空白。因此研究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法律机制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采用了理论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在比较和借鉴国际社会有关风险隔离法律机制构建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努力发掘本土法律资源,发现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法律机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第一部分是对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隔离法律机制的理论方面予以阐述,首先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阐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其二,在风险隔离法律机制基本理论阐述的基础上,指出风险隔离机制存在的必要性。第三,提出风险隔离法律机制构建的核心理论,包括“真实销售”的理论研究和特殊目的载体SPV法律模式的理论研究两方面。第二部分是分别对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英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法律机制方面的构建加以介绍,并阐述了对我国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启示。第三部分主要是基于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予以阐述,分析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SPV法律模式构建和真实销售两个主要方面中存在的问题:两种特殊目的载体SPV在构建过程中的能力和资格问题,资产如何在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之间实现真实销售的问题,风险隔离过程中存在的欺诈和债务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缺失四大方面,逐一针对各个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基于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法律机制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明确我国在构建风险隔离机制中应遵循的两个原则,并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风险隔离法律机制的具体解决建议,指出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亟需理论上的重新修正以及法律层面的改造。本文的创新在于从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角度研究其在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作用,在比较和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监督立法提供参考意见。然而,鉴于本人能力有限,且资产证券化既有法律规制以及新形势下法律革新远远没有结束,文中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对国外经验的研究还不够详尽、相关的完善建议不够成熟等,因此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法律机制需要更进一步宏伟的前瞻构想,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