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海事强制令是海事司法实践的产物。随着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海事强制令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和不完善也随之显现。本文从海事诉讼的专业化需求、海事强制令确立前司法实践和审判中产生的问题等方面,阐述了海事强制令创立的背景和实践意义。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出发,分析了海事强制令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依据不同标准划分了海事强制令种类和海事强制令的重要司法功能。早在《海事诉讼法》立法之时,关于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就存在着许多争议,以至最终取名为海事强制令而并非海事行为保全这样的与海事请求保全相并列的海事诉讼法律制度。因此,在阐释海事强制令创立的背景基础之上,本文就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将海事强制令制度与我国民事保全制度、英国法下禁令制度等进行比较分析,厘清它与这些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指出由于我国民事保全依附实体诉讼或者仲裁的立法体例和现行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混合规定现状,使得不依附于实体案件诉讼或者仲裁的海事强制令不能定性为海事行为保全。同时通过功能对比,指出海事强制令的性质类似于英国法下的禁令,具体而言是与不依附实体诉讼或者仲裁的禁令制性质相似。法律对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基本程序、担保、执行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然而,不断的司法实践使得这些规定凸显出了需要完善的地方。海事强制令制度的运用是以满足其法定条件为前提的,然而,如何确切把握其适用尺度,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实践中只能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予以判断,难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结合海事强制令申请案例,本文对法律所规定的三项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指出法律应确定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具体请求,纠正违法和违约行为的范围,情况紧急的酌定标准等。实体权利的实现需要程序规则的保障,法律设计了较为完整的海事强制令程序,以保证海事强制令的正确实施。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相关案例,对现行海事强制令基本程序进行了系统性的考量,包括申请与审查、裁定与执行、担保和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等。海事强制令作出后,需要执行,执行是海事强制令功能实现的必经阶段。本文分析了海事强制令可执行性评估问题,指出可执行性评估应主要包括执行依据、执行方法和执行结果的评估,认为在准许海事强制令时就应当对海事强制令的执行进行评估。海事强制令的执行方式,因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请求不同而不同,结合实际案例,主要研究分析了强制返还船舶、强制交付货物、强制签发提单和强制履行合同四种执行方式。在对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基本程序、执行分别研究分析基础之上,本文对完善该制度做出了总体的思考,建议明确海事强制令适用对象的范围,细化其适用条件,增加听证制度、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制度和担保返还相关规定。本文在最后对海事强制令制度进行了拓展研究,即考量构建中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随着海事强制令制度的不断完善,将发展成为我国海事禁令制度,但仅能适用海事海商领域。作为类似的制度,英国法下的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远远大于此,并在更多领域发挥功能。而在我国一些特殊领域,也有使用这种制度进行保护的意义,如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制止与排除。因此,在我国行为保全研究尚不深入,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考量以海事强制令为基础,借鉴禁令制度的有益之处,结合我国当下司法实践中解决民事纠纷的需求,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适用于特定领域、特定阶段的中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