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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重点话题,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并不再犯罪是整个社会的愿望。然而,单一的处遇措施监禁刑,即把这些未成年人送往羁押场所进行矫治与教育是不够的,这在西方国家的长期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证实。此后,随着教育刑思想的深入人心,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采用非机构处遇的方法来教育改善涉罪未成年人,成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方式。各国犯罪学家开始从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刑法学等多学科角度去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方法,观护制度应运而生。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得到了教育和惩处,另一方面,可以规避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等负面影响。西方一些国家例如英国、美国、德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观护制度体系,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经过不断的借鉴和学习,也探索并建立了适宜的观护制度。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以“教育感化为主,处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内容,为我国探索并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上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后,北京、上海等地开始了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进行实践探索和尝试,在实践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观护主体混乱、缺乏法律依据等弊端和问题。2019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虽然草案还有很多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出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厘清了未成年人及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构建出新时代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为推动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该制度的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了梳理,总结了相关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同时,结合我国大陆的司法实践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构建提供模式和参考。具体结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概述。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了梳理,通过对观护制度概念的探讨,进而引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概念和基本模式。第二部分是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研究了与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有关的刑事政策理论、矫治理论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主要对英国、美国、日本、台湾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为例,介绍了域外和中国台湾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内容和运行机制,具体从观护对象、观护实施的主体、观护人、观护制度的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是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困境。首先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实践现状进行探讨,以深圳市、佛山市、赣州市等地为例介绍了其观护制度的内容,这些地区通过观护基地的建设、社会力量的参与等方式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但也存在着观护制度法律制度缺失、观护对象具有局限性以及观护主体的职能不清晰等问题。第五部分是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完善。这部分主要是对于我国涉罪未成年观护制度面临的困境提出的相关建议和措施,力图构建相对系统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通过以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机构为支撑,以司法系统和有关职能部门、专业的社工力量和其他的社会力量多管齐下的观护队伍为主力,以不同阶段的观护流程为保障,全面构建起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