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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推行后,引起中国农村治理模式的变化。乡镇作为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代表国家直接与村庄社会打交道,因此,村民自治推行的效度与乡镇有着极大的关系。而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遭到乡镇政权的抵制,乡村权力运作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协调的因素,制度设计的乡村关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非尽如人意,这些影响着国家对农村的治理。 本文以湖南省合镇为个案,通过一个多月的实地调查,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以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的推行为背景,以一个乡(镇)的权力运作为视角,对当前乡村权力结构及互动进行研究。 在现今的乡村权力结构及国家界定的乡村关系下,镇在“压力型”体制下,仍然会凭借所拥有的约束性资源,辅之以行政命令,采用各种措施,对村组织进行管理。镇通过对村庄社会公共权力、经济生活的管理与渗透,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持着对村的管理与控制。 乡镇政府所进行的公共政策输出,例如农业结构调整、税费收缴、计划生育等,是透视乡镇治理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通过对乡镇权力运作过程的描述可以看出,乡镇权力在农村场域的运作过程中,乡镇占主导地位。村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乡镇权力的进一步延伸,与乡镇一样忙于上级任务的完成,对于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无暇顾及,使村组织的自治功能弱化。 乡镇行政权与村庄自治权在农村社会遭遇,从而导致种种矛盾和冲突,论文在分析乡村权力运作过程中出现冲突和矛盾的基础上,探讨制约乡村协调运作的原因。发现在影响乡村关系的协调运作的诸因素中,既有乡镇政府的原因,也有体制性的原因。究其根源是由国家体制性错位,国家治理原则错位;国家需求与村庄社会的需求错位造成的。因此,乡村关系的改变,并不是一个村民自治就能解决问题,它有赖于宏观政治环境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