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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大开国门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大量外资得以引进,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现象越来越多见。资本弱化是指跨国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税前利息扣除,在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上,提高债务比重,降低股权比重,以降低税收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国际避税形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避税手段,因其隐蔽性与灵活性等特点,正越来越受到外资企业的广泛采用,也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重视。不久前,转让定价避税曾风靡一时,世界各国陆续对其更加重视并提高了审查力度,使得企业再想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变得很困难。资本弱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避税方式,与转让定价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节税效果也较其他避税方式更加明显,且违法风险更低,因此更容易被避税主体所采用。站在执法者的角度,这样的避税方式的危害性也更大,尤其是在税收监管中,更是难以监控。可以看出这样的避税方式,首先,对国家的主权利益产生影响,损害国家税收调控机制,侵蚀国家税基。其次,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竞争利益都有害无益。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正处于建立的初期阶段,规制资本弱化的规定分散在一些相关的法律政策中,缺少全面系统的税收制度和专门的立法体系。虽然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对防范资本弱化有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如: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税收监管手段不够完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之间、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等。针对以上问题,唯有站在完善我国税收监管体系的立场,统筹兼顾,平衡好涉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规范我国的资本弱化税收法治环境,保障国家的税收主权利益,稳固国际的税收根基,同时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与竞争利益。为此,利益平衡视野下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制,需要通过明确资本弱化的识别与定性、完善正常交易原则与安全港模式来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通过保护竞争利益、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和对利益受损主体提供利益补偿保护诚信纳税人的利益;通过规制关联交易行为、规范证券发行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资本弱化的利益平衡框架中,利益平衡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个过程,体现为资本弱化的发展不断打破平衡关系而出现动态平衡的过程,对平衡的追求是资本弱化税制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