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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然后将其提供给社会使用,是长久以来国内外政府组织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一种形式。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研究,能够为各级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工作提供规范性的行为引导,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从而为公共服务的供应方提供法律上的激励。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一元管理到现在市场经济下的多元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还需要完善,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主要面临三大困境:立法困境、执法困境和司法困境。理论基础的不完善造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不完整,购买公共服务程序的不规范造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招投标过程的不透明,对购买项目的评估不足以及各个地方政府的执行效率低下、诉讼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同时也造成社会组织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域外发达国家在实践中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中的经验为解决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中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了很多启示,我们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来完善相关法律规制:首先要做到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立法;其次要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执法途径,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强化政府内部监督、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最后还要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司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