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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是民法学者争论百余年而没有定论的问题,中国于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但立法并没有对物权行为采取明确的态度,这场争论也并未因此而停止。民法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主要集中于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等方面。但是,无论物权行为理论的赞成者抑或是反对者,囿于民法思维的惯性,都混淆了政策选择与理论分析之间的关系,往往试图通过民法概念分类等逻辑方法达到政策论证的目的。由于未能做到价值中立,而保持理论争论的纯粹理论性质。所有民法学者对物权行为概念的理解都犯了哲学本体论的错误,其主要表现就是,只重视意思表示的作用,将意思表示视为物权流转的唯一原因,而没有意识到物理性原因对于物权转移效果的决定性影响。基于此,本文不揣浅陋,对物权行为理论之争做了简单梳理,从哲学本体论的角度,着眼于物权行为的实践性问题展开讨论,以期能在新的行为构成分类的基础上对中国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提出自己的看法。 从行为构成的角度分析,行为是由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际的行动。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言说性的,而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实践性的。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实际交付在时空上难以分离,可以被实际交付所吸收。易言之,物权转移在本质上与意思表示无关。正确区分表意行为和实践行为,是正确理解物权行为的关键。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部分对物权行为的渊源和内容做简单的梳理,重点比较分析了中国学界在物权行为概念上的分歧以及有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争论,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学界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的误区在于对意思表示的过分关注。第二部分深入剖析物权行为的构成,采用与传统的民事行为不同的分类标准,根据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行为构成中的不同功能,将法学中的行为划分为事实行为、表意行为和实践行为三类,并得出物权行为属于实践行为的结论,它是通过事实效果来实现法律目的的实践行为。继而阐释了如此分类的合理性,并分析物权行为的实践性问题。第三部分先是反思民法学者对于意思表示的迷信,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研究的根本错误。接着讨论公示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通过对公示内容的分析,论证了公示的意义不在于意思表示,而在于达到某种物理效果,是物权转移的真正原因,物权意思在物权转移中的真正作用,是在当事人或者知情人中限制客观标志的法律效果。最后说明了物权行为之所以在民法学界引起如此争议的原因在于民法学者对于意思表示的迷信,并在此基础上对物权行为的实践性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