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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的经营都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食为天”的饮食方面,从2008年曝光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到2011年轰动全国的瘦肉精、地沟油事件,无一不在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确立于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2016年2月1日通过并于2016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可提起的诉讼请求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诉讼请求中却未赋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理论上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作为一种特殊法律责任形式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其具有弥补传统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缺陷之特殊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治违法经营者、弥补消费者损害等多重功能,应该以独特且全面的视角看待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除“不作为之诉”外,还应当集“禁令请求之诉”与“惩罚性赔偿之诉”为一体。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以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笔者访问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收集样本资料。其中,第一样本资料为2013年至2018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情况;第二样本资料为C市中院2016年至2018年消费者维权案件审理情况;第三样本资料为不完全统计的2015年至2018年全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本文对样本案件采用动静结合与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特征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进行反映,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进而促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建设。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概述国内与国外的的立法及研究现状,并对法解释学的方法、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等论文主要研究方法进行说明,最后归纳总结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比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阐释研究的方向;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厘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并深入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通过消费者民事权益受侵害及通过诉讼维权的现状,论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第三章:以两部分对案例进行分析:1.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介绍其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判决结果等,阐述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已经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并且法院也进行了全部支持;2.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的70个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进行分类统计,阐述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分析司法实践中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请求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提出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坚持维护公益与兼顾私益的原则,确定适用条件,构建具体内容: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设立专门的公益基金对惩罚性赔偿金进行管理;为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以及违法经营者的再造性,惩罚性赔偿金应该与刑事罚金相抵扣;原告应该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诉讼费,诉讼费最后由败诉方承担;为了避免原告滥用诉权,应该建立诉前审查制度,在诉讼中严格适用诉讼和解、调解、撤诉制度,并且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败诉的可以另案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