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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问题是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个研究热点,其研究意义是深远的,它的出现曾引起了刑法理论的重大变革,作为实证刑法学派的基石将刑法关注的焦点从行为转到行为人,将刑罚的一般化带入了刑罚个别化,为刑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而在我国,人身危险性的相关理论起步很晚,伴随着刑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及实践操作中的具体需要,我国刑法学界才开始正视人身危险性。同时,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又是一个难点,人身危险性自身固有的抽象性、模糊性等特点使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研究亟待深入。
本文中,笔者主要立足于刑法学的角度,对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等基本问题进行阐释,并且对人身危险性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提出了几点建议和设想。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人身危险性的概论。该部分着重介绍了人身危险性的历史渊源和研究的现实意义,认为人身危险性的诞生不是偶然的,而是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深入研究的必然结果。虽然人身危险性理论曾一度经历了历史发展的低潮期,但是在当代仍有其存在意义与理论的研究价值。
第二章是人身危险性的科学界定。在结合国内关于人身危险性概念争论的基础之上最终对人身危险性作出新的界定,认为人身危险性不是犯罪可能性的同义语,而是行为人的一种危险人格。同时,还对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第三章是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笔者首先论述了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以及新古典学派刑法体系中不同的历史定位,其次论述了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的合理定位。最终得出结论:人身危险性应当是刑事责任系统中的一个要素。所以人身危险性不能单独的决定定罪,而是在已经定罪的基础之上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由于地位决定功能,所以在本章的最后笔者还对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功能展开了一定的研究。
第四章是人身危险性的司法认定。认为要想发挥人身危险性的应有作用,首要前提就是要准确的认定人身危险性,这有赖于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危险性认定主体的专业化、人身危险性评价因素的定型化、认定步骤与评测方法的科学化。
第五章是关于人身危险性在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建议。在这一章中,笔者结合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的存在现状提出立法建议与司法建议。在立法上应当实现人身危险性的概念法定化,确立刑罚个别化原则。司法实务中建议司法人员应当遵从客观原则与个案分析原则正确运用人身危险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