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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重的恐怖活动威胁,《刑法修正案(九)》提出通过扩展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范围来限制对恐怖活动的帮助行为,即提出了帮助恐怖活动罪。一般情况下,刑法分则中明文处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相关的帮助行为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在帮助恐怖活动罪中,立法者将对恐怖活动的帮助作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时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成立与否不取决于恐怖活动实行行为的成立与否,这种刑法处理方式在理论界叫做“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正是因为在“帮助行为正犯化”后处罚帮助行为更加容易,本着刑事司法中严格保障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原则对帮助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全面分析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体现了刑法对恐怖活动严厉打击的态度,将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后,一方面帮助行为升格为实行行为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使得对帮助行为的处罚不再需要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解决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认定共同故意的难题;另一方面解决了“二手帮助”的处罚问题。所谓的“二手帮助”是指对帮助行为的帮助,通常人们认为对帮助行为的帮助不同于对正犯行为的帮助,不应受到刑法处罚,但在“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情形下,“二手帮助”的行为仍然需要受到刑法处罚。另外,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有其自身特殊的行为对象,《刑法修正案(九)》将“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和“恐怖活动培训”作为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对象。“恐怖活动组织”不同于“恐怖组织”,后者的认定具有滞后性,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而确定。“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也不同于“恐怖分子”,前者范围大于后者,任何意图实施恐怖活动的自然人都可归结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恐怖分子”更加强调行为人的职业就是从事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不同于“恐怖主义培训”,后者被前者的范围所包含。应当说,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对象涵盖了所有可能的情形,有利于全面打击帮助恐怖活动的行为。同时,资助、招募和运送是本罪仅有的三种行为方式,其他形式的帮助都不属于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讨论范畴,即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仅指行为人意图通过资助、招募或者运送的行为方式为恐怖活动的实行人提供帮助,其与恐怖活动的帮助行为不是同一概念。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内涵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无论是资助、招募还是运送都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丰富其文字内涵,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特征可以概括为内涵上的历史性、处罚上的限度性和状态上的中止性。通过明确本罪的上述行为特征可以更好地将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与有关行为进行区别,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行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以及洗钱罪的行为,这种比较可以全面地认识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为司法适用中正确理解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边界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