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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使得资本市场充斥的各种丑闻纷纷被曝光,信用评级也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专业的信用信息提供者,伴随着资本市场融资的需求而产生,迄今为止经历了若干发展阶段。行业历史证明,信用评级对于整体金融交易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相当长的时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充当中介角色,为市场提供发行人的信用信息,帮助投资者发现自己所不能发现的发行人信用能力的潜在危险,极大减轻了信息不对称。但是,由于市场失灵和监管的局限,信用评级的固有缺陷在金融危机中被放大并导致严重损失。独立性侵蚀与利益冲突、评级信息产生与披露的变异、评级机构垄断等缺陷,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监管者面临的严峻治理方向。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的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对信用评级的监管有着长期且不断革新的实践。本文梳理发现,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通过以立法和行政为主的手段不断试图弥补金融危机暴露的监管漏洞,防止信用评级的缺陷对市场有效性和投资者保护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反思这些实践,已有的监管制度超越了信用评级本来的信息处理和信用评价功能,客观上赋予了信用评级其本来无力承担、也无理由承担的监管责任。真正对评级进行监管的,实际上是市场。通过市场自身规律的运作来维持信用评级以相对真实性为体现的高质量。法律规制不存在对于信用评级是否过于依赖的问题,只是需要针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评级业务和责任承担等微观问题上,不断完善法律规则和监管手段,寻求现行规则漏洞或悖论的替代解决方案。对于收费模式的选择或者信息披露的批判,都应寻求能够与时俱进,随着市场变化及经济宏观走势和微观技术进步而调整的标准和与之匹配的系统性监管制度。对于评级机构责任的追究,应在产业进步与投资者保护的动态平衡中找到明确可执行的法律准据。政府干预色彩浓重的中国信用评级,也应以此为指导选择一条引导与管制相配合、认可与依赖相制衡、利益与责任相对应的监管制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