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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成燎原之势,我国也深受影响。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这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纳税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在税务当事人的参与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目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已经成为规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沟通双方意见的重要手段。因此,研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以构造论为视角,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造原则、构造模式、构造要素进行了深入的探索。然后,“登堂入室”,对这一结构下各方主体的角色定位、权利义务的平衡配置及程序的运作流程进行了全面分析。最后,针对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构造所存在的缺陷,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措施。本文的构造论研究视角最大的创新之处是,型构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结构模型——“三角结构”,在这种三角结构中,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和税务当事人是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衡的一对主体,位于三角形底边直线的两端,形成平等对抗;听证主持人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超然于两方之上,并与其保持等距离,从而不偏不倚,居中主持。听证中的三方主体“各就其位”,“各谋其政”,通过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无形的纽带有机的联系起来,从而使他们在程序的轨道上良性、稳定运行。文章的这一研究视角,丰富了听证的理论范畴,拓展了听证研究的新视野,深化了研究的层次,并对税务行政的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价值。本文运用规范分析为主,比较分析为辅的研究方法,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造进行了探讨、分析和论证。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构造的的法理。首先,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了界定,指出了其具有的重要作用,并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视角。其次,从职能分离、主持人中立、控辩平等和程序公正四个方面分析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构造的原则。再次,型构了职权主义模式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结构模型——“三角结构”,并对这一结构的的特性和功能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这一系统的有机体进行了剖析,展现了三个系统组成元素:主体要素、关系要素和方式要素。第二部分,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构造和运行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明确了这一制度下三方主体的角色和地位。其次,从平衡论的思想出发,对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配置和科学界定。最后,分析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运作,探索了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第三部分,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审视了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构造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包括:听证适用的范围过窄,有权申请听证的当事人的范围过小;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不平衡,不能达到有效抗辩的目的;未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有权申请听证的当事人的范围。其次,为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提供制度性保障。再次,合理配置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双方力量的均衡,增强抗辩的有效性。最后,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