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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变革是世界范围内民营化浪潮推动的必然结果,其不仅要突破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契约调整的范围从而予以严格的法律规制,更是要在契约关系基础上建立“互利、互助、共赢、创新”的公私合作关系,从而将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上升至治理层面,立足顶层设计、着重制度建设、致力机制创新、专注路径选择,力求完成全球经验中国化、中国经验全球化的良性互动,以探索出真正符合中国实践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个特殊领域,其实施的效果决定了我国政府审计资源能否有效整合、审计全覆盖目标能否达成、审计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否实现、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协同的公私合作关系能否建立、审计监督权独立性保障、政府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使命的履行等一系列国家治理领域中的重要命题,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是既有经验不足、管理经验落后、法律规制松弛,具体到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领域形势更加严峻,使得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一片混沌无序的困境中,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主体如何从法律上予以界定?主体间权利义务边界如何划清?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如何化解?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法律规制路径和策略如何选择?《宪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规制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实现机制如何创新?这些问题导引并决定了本文的谋篇布局走向和分析研究思路,本文希望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理论探索,寻找上述问题的答案,力求为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规制提供有效解决方案。除绪论与结论部分外,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理论基础,释解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内涵,为分析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核心问题及其解决选择理论分析工具和研究路径。首先,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念之下解读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概念,着重阐明其作为审计公共服务生产供给创新的价值和意义。其次,在对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两者在审计独立性、审计监督权渊源、审计目的和审计准则、审计无偿性与审计有偿性、强制性审计和约定性审计、审计处置权限六个方面的差异,这恰是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关系从冲突到协同、从契约关系到公私合作关系的核心因素,也是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整合资源、协同工作从而服务国家治理、保障审计监督权实现的现实意义所在,据此可以清晰解读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深刻涵义。第三,引用关系契约理论并着重论释其与公私合作关系的价值契合,关系契约理论以其交换关系核心的转换、长期目标性、利益共同体、共赢目标及契约的自执行趋向为公私合作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具体的理论指引及价值引领,促进了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在一般契约关系和普通行政管理行为基础之上向关系契约型关系直至公私合作关系发展延伸,也为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制度创新和法律规制的设计规划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准备。第二部分,通过对政府审计在农村基层实施的实证调查,进行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实践考察,归纳现存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为后续分析研究提出导向性问题。首先,在村居经济监督视域下聚焦政府审计的最前端——村居审计,重点选取有代表性的两个乡镇的村居审计实施及社会审计服务购买为案例分析样本,通过本文作者亲历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取得第一手实证数据和材料,据此观察政府审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面临的困境,为本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做出归纳。其次,不局限于对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行为本身,而是将研究视角拓展到村居经济监督现状及其机制的运行情况中,重点分析其失效成因,从而得出初步结论:村居经济监督的效果取决于村居审计的绩效,而村居审计失败克服的必由之路是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第三,从法审计在村居审计个案中实施的前后审计效果的比较,可以得出初步结论:目前社会审计机构占优势地位的法审计专业技术确实对常规审计理念、方法、路径、绩效有重大突破,而以法审计的引入为目标的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应是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公私合作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重点,而所有的实践探索、改革创新随即要解决的就是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法律规制。第三部分,从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主体、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契约属性、权利冲突几个方面来全面解析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关系,这也是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公私合作关系的基础。首先,从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主体入手,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消费主体加以界定,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开放性特征,重点分析作为消费主体的社会公众参加审计公共服务生产供给的意义及其给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关系格局带来的变化。其次,对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购买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承接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作深入分析,归纳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及其对权利义务主体在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过程中理念秉持和行为表现的影响,这也将成为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公私合作关系的形成因素。第三,分析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关系属性和契约属性,为公私合作关系中的权利冲突针对其成因提供解决方案。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规制前提和基础,就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规制路径选择和策略规划提出具体的建议。首先,针对我国目前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在实践中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来加以规范从而导致审计公共服务“责任真空”以及缺乏公私合作支持等现象,分析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法律规制前提和基础,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如果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就不能步入制度化的良性发展道路并且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行为也丧失了法律上的正当性。其次,对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规制路径做出选择,从修改《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推进《公私合作制促进法》立法进程、制定《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办法》、政府审计独立性保障相关立法完善、政府审计向县以下农村基层覆盖的《宪法》相关内容修改五个方面提出具体的立法修改建议。第三,对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法律规制策略规划,从构建双重问责机制、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第五部分,对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实现机制作出规划。首先,聚焦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公私合作的一个创新点:法审计工作机制,全面论述法审计涵义、原则、起源及其在公司治理和村居经济监督背景下对常规审计的突破与创新,这也恰恰是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价值与目标所在,避免了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重新陷入“新瓶装旧酒”式为购买而购买的形式主义泥沼。其次,构建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公私合作关系协调机制,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公私合作关系趋向体现出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的选择,在既有的政府审计协同治理基础之上,政府审计项目的良好效果和公私合作双方利益的共同实现促使一种超越单纯契约关系的新型关系——公私合作关系的出现,公私合作双方在既有契约内容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设定超越契约基本约定的多元目标,双方基于对双赢目标的追求和对长效收益的期待,从契约约定内容出发又不拘泥于契约的约定,让公私合作关系发挥出最大的效应,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公私合作关系协调的核心机制包括:公私主体互信机制、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审计程序权利保障机制、社会审计机构培育机制、政府审计文化协同机制。第三,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及文献分析,梳理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公私合作中的主要风险,分析各类风险样态及属性,选择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风险防范路径,并从公私合作的角度对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风险治理策略规划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