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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公序良俗原则仍然是法律对私权的一种限制,是政治国家干预市民社会的工具和手段。稍不留神,公序良俗原则就可能沦为法官肆意裁判、侵害私权的工具,我们受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就可能因此而化为乌有。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在个案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是谨慎的。尊重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保险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它需要建立司法适用的标准作为指导性规范,以准确指导尊重公序良俗在保险活动中的运用。本篇文章试图探寻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经验标准,尽量减少其在适用中的非理性,以便于尊重公序良俗原则能在具体案件中正确运用,实现原则与具体的良性互动,以发挥公序良俗原则的应有功能。
除了引言,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公序良俗起源于罗马法,与法国法、德国法得到进一步发展。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并称。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法中得到进一步延伸。
第二部分,公序良俗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尽管保险合同也遵循契约自由原则,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保险合同承诺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人寿险中受益人备受关注,本文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切入,分析如何阻止借保险之名将财产转移给关系暧昧之人这种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背道而驰的行为。
第三部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与道德风险的防止。保险的目的在于风险发生时,借多方利益主体来分担个人风险,将个人损失减至最小,但是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保险的这一目的落空。本文从法定规则和约定规则分析,为了维护公序良俗原则,保险法和保险实务中对防止道德风险发生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构建保险司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规则。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不确定性,文章比较研究了英美法国家在保险案件中处理规则,并借鉴大陆法国家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民法理论,提出构建我国保险司法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则,以充分发挥公序良俗原则的应有功能,进而更好地保证保险目的的正常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