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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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意义重大,其直接决定了一国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能否实现,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化程度,且与一国用工制度的社会价值和作用紧密相关,从而对民族的兴旺发达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是整个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石和逻辑起点,一切劳动关系均是由此而展开的。大多数国家的劳动立法都按照劳动合同有效期限的不同将劳动合同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失业率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用工制度的主导形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在适用前提、签订次数、最长期限等方面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我国的劳动合同虽然也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国在具体做法上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相悖的。
  我国自1986年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时起,为了尽快改变固定工时代背景下劳动力不流动的弊端,优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组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确立了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为基本模式的用工制度;同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合理,导致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位发生了偏差,从本应是为弱势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的合同逐步沦为了一种福利性、奖赏性的合同,不能发挥其原本应有的功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为基本模式的用工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劳动力的无序流动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益日益严重、劳资矛盾升级,这说明该制度的适用已经不能很好的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不利于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该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法确立了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为基本模式的用工制度,希望能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虚化现象严重等问题,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立法技术的欠缺,以及利益各方的角逐较量与妥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并未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目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存的问题。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劳动合同期限的概念及类型;其次,通过对比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限制式的劳动合同期限立法模式与美国的放任式的劳动合同期限立法模式这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来分析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采用何种立法模式。第二部分以新中国成立后用工制度的变迁为线索来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演进的四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所处的历史环境,及其所采用的用工制度的优缺点和变革原因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以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所划分的劳动合同类型为基础,详细地分析了《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规定的进步与缺失。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期望能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导地位,从正面直接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缓和劳资矛盾、稳定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最终达到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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