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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禁止令,一个陌生又熟悉的话题,说其陌生,是因为我国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这个概念呈现在我们刑法典中,说起熟悉,是因为它在世界刑罚轻缓化、社会化、个别化的过程中,已经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诸多国家所采用。对刑事禁止令的研究,源于对其犯罪预防作用的兴趣。刑法的强制力由刑罚的严厉性所体现,但是一部优秀的刑法不应仅注重对过去罪行的苛责,而应当有更多对未来的警示和预防,让曾经犯错的人知悔改,让安分守己的人免受侵害。正是基于上述的目的和理念,笔者开始对刑事禁止令制度展开研究和调查。首先从刑事禁止令的基本概念入手,追寻其演变过程,逐渐明细其性质和法律地位。这些基础性概念的确立,有助于在之后的具体制度和内容研究中,作出正确的价值评判。在研究刑事禁止令发展历史的过程中,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诸如保安处分、缓刑指示等,具有很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因此笔者分析比较其中的优势,予以记录深究,以便为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发展成熟提供借鉴参考。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一项法律制度的移植都需要考虑本国的国情。因此,笔者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方面对刑事禁止令进行考察。在立法现状方面,光看刑法上的规定是不够的,要综合考虑禁止性措施在刑事诉讼领域和民事领域的运用,梳理清其中的关系才能更好地进行制度设计,以免混淆。在司法现状方面,选取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实施三年来的相关公开判例作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其中了解刑事禁止令适用的基本情况、适用趋势、存在问题等,以增强对策建议的针对性,真正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最后,综合上述调查研究的情况,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对完善刑事禁止令制度提出意见建议。任何优秀的制度,都需要有充足的内容、完备的程序和有力的执行来支撑和保障。就刑事禁止令而言,其本身具备的人性化、个性化特质,对于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均提出了严格的考验,需要运用智慧在立法层面予以丰富,用更大的勇气创设切实可行的制度,用充沛的投入保障刑事禁止令真正“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