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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是我们研究证券欺诈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本文研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分析总结出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即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论述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的功能和价值定位,得出构建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所需解决的问题和基础条件,以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的立法、司法及学理研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构架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的思路。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的司法现状,对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的含义和特征做了论述,并对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发展历程进行阐述,进而对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同群体诉讼、公益诉讼进行区别与联系,明确了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单独拿出来论述的重要性与独特性。第二部分以典型案例入手,深入剖析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的困难,同时也指明当下法律指引适用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解决证券欺诈群体诉讼所存在的问题,对后文引出其他诉讼形态提供实践支撑。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也即集团诉讼、团体诉讼和选定当事人诉讼,将其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进行对比,通过分析与阐述,吸取了一些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经验。第四部分以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形态应有的价值取向入手,通过论述其价值取向以及现实问题的复杂性,明确了以多元化诉讼形态来解决证券欺诈群体纠纷,包括修正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示范诉讼、公益性投资者保护组织提起诉讼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其中重点论述了采用示范诉讼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对于适用示范诉讼解决证券欺诈群体诉讼提供了理论和现实支撑。第五部分以构造证券欺诈示范诉讼为目的,系统的从示范诉讼的概念特征、学理分类、司法分类为入手点,系统阐述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采用示范诉讼的理论基础,包括纠纷的一次性救济理论、既判力扩张、诉讼契约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最后从示范诉讼的启动到案件选取再到案件审结并发生效力,贯穿案件全过程,模拟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