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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表明其身份的重要内容。由于其具有很大的现实的价值,导致人们积极的获取其内容,甚至有人会利用特别手段恶意收集和买卖。这种侵权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公民个人生活的安宁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完善保护好个人信息的机制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事情。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健全。法律方面的保护散见于《民法总则》、《民法分则》、《侵权责任法》等,且细节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导致保护力度不够。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应当在理论基础上完善具体立法工作,进而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及受保护的信息主体,确定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有效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本文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编写:首先是本文的引言部分。再次部分交代了所要论述的问题以及选题背景和目的。正文的第一部分是对个人信息的说明。在界定了概念和定义的基础上,说明了现存状况,同时,从具体的场景性、动态性、匿名化与个人信息两个方面,对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进行反思。同时,从民法视角对个人信息的进行了价值分析。正文的第二部分中交代了民法中的相关法律保护以及法律应用的利益衡量。首先,根据信息主体与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不同的需求对个人信息的利益进行识别,其次,从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方面阐述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最后,通过行为自由和财产两方面对个人信息利益进行衡量。正文的第三部分是域外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以及相关经验。在此部分介绍了欧洲联盟和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同时进行了总结。正文的第四部分中介绍了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尤其是民法上的法律保护。以保障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为出发点,提出“两头强化”解决个人信息的利益衡量问题。并从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方法、责任因素、救济手段和免责事由上提出了法律构想。第五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