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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自其产生以来,便受到了重视,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该制度。该项制度在我国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中也得到了正式承认。然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盗赃物,我国的《物权法》却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一问题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完全否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如果承认其适用善意取得,又可能引发道德危机,不利于追赃。事实上,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盗赃物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因无处分权人对包括盗赃物在内的物的占有也能够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盗赃物毕竟是通过违法甚至犯罪手段而获得的,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为了避免有心人恶意利用该制度,致使买赃、销赃行为更加猖獗,必须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加以限制,因此,本文认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本文分为五章,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同时对盗赃物的概念作出了界定。第二章介绍了世界各国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并对这三种立法模式进行了评析。第三章对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现状进行了评析,介绍了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并指出了现行法律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不足之处。第四章通过对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种种理由的反驳,以及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价值意义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得出了在一定条件下我国盗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最后一章阐述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分析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