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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的相关问题是公司法领域的一个十分复杂、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然而,我国公司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却很不够,与实践的要求相距甚远。有鉴于此,本文深入剖析了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行为特征、内外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移转与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并且在比较借鉴各国有关设立中公司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设立中公司相关制度的建议。 全文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在全面分析了有关设立中公司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之后,本文认为只有将设立中公司定性为“准法人”才能真正展示其介于合伙与法人之间且越来越接近于法人的特性。然后,在这一定性的基础上,本文运用民法中有关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的一般原理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权利能力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从而得出“设立中公司已经是一种广泛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限制权利能力的社会实体”的结论。 第二部分,首先剖析了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董事、经理的内部法律关系,重点探讨了发起人对设立中公司所负的各种义务,诸如“出资义务、设立义务、谨慎义务、信义义务”等等。然后,本文论证了设立中公司对外承担独立责任的条件及范围。 第三部分,首先以设立中公司的目的为标准,将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区分为必要行为与非必要行为两大类。然后,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之上又对其中的必要行为进行了类型化。最后,重点探讨了设立中公司能否为“经营行为”这一特殊问题。 第四部分,在比较借鉴两大法系各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成立后设立中公司的权利义务如何移转”的理论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应采取“以自动移转为主,以追认批准为辅”的原则。然后,本文还论述了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特殊行为的责任归属,以及公司设立失败后设立中公司的权利义务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第五部分,这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设立中公司相关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