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研究英国破产管理人和中国破产清算组在各自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职权、地位、作用及其相关问题。其主题是通过分析比较两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和破产清算组的立法及实践,对该制度下的理论重点、学者间长期争论的焦点以及理论界少有触及之处进行着重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立足国情,针对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极不健全的事实,就如何借鉴英国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本文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把握中英两国破产法在其自身价值取向引导下对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具体内容所作的选择,在既不盲目照抄、亦不全盘否定之方法论的影响下,结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及价值取向,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全文共五部分,四万余字。 本文研究的基本结构如下: 引言 简要介绍本文研究内容的理论及现实意义,鉴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涵义,指出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着弊端,简要介绍了英国破产法、本文的研究目的。 第一部分 中英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作为概述,本部分从整体上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介绍。首先,从博大精深的古罗马法中发掘出了后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雏形。接着介绍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其中的各种立法缺陷提出了质疑。然后,重点介绍了英国破产管理人,分别叙述其不同破产程序中的各种破产管理人,其任职资格及解任与监督方法,并与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比较。 第二部分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 这是本文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破产管理人在程序上的法律性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陆法系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所以本文抱着比较研究的态度,将大陆法系各种理论与英国法中的信托制理论进行了比较。本部分前半部分分析大陆法系各种观点学说及其理论上之不足,并阐述了英美法系对其定以受托人地位的理论,加以综合比较后,本文认为后者的观点能比较圆满地说明破产管理人在程序上之法律性质,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