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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运动在我国蓬勃发展,制度建设也取得丰硕的成果。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村民自治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本文首先运用历史逻辑研究方法对乡村关系、村“两委”关系发展历程进行考察,然后运用归纳推理研究方法在对相关条文和规则进行分析,以求加深实践中对法条的理解,为和谐乡村关系、和谐村“两委”关系、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建立提供参考。
本文主要围绕在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三大问题进行制度方面探讨,第一是乡村制度问题:文中首先回顾我国现行乡村制度的演变历史,明确乡村关系在制度上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分析有关乡村关系法律规定利弊,最后提出完善乡村关系建议;第二是村“两委”制度问题:文中分析村“两委”关系的发展历程,阐明了村“两委”的关系是村委会在履行自治权的同时,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和监督,在分析有关“两委”关系法律规定利弊后,最后提出自己建议;第三是村民自治中“四个民主”制度问题:文中对“四个民主”制度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后比较并阐述其利弊,最后提出进一步完善“四个民主”制度的建议。
本文主要结论有:乡村关系不和谐实质上就是行政权和自治权的矛盾,要从完善的村委会相关职权的具体规定、制度规范化的程序规定两方面,规制行政权和自治权的范围,以解决行政权的下沉和自治权的上扬产生的矛盾。要明确村“两委”的角色定位、明确权力责任下的惩戒功能,从而理顺村“两委”之间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完善民主选举程序、健全民主选举技术、实施村务公开、村务会议制度和听证制度,实现民主管理,制定民主监督法律,完善民主监督机构,真正实现“四个民主”。
本文创新之处在于以制度建设问题为主线,贯穿村民自治的三大问题研究,构建新的研究框架,运用法学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双学科知识进行综合分析,拓展了研究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