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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该法施行30余年,一直坚持一项基本原则,即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际原则。国际上双重国籍的承认已成为一个潮流,国内的双重国籍情况也越来越普遍,我国国籍法已不合时宜,国籍认定、双重国籍的处理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操作规范,主要依据的都是公安部的内部规定,一些条款还容易引起双重国籍的产生,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条款,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文章第一部分从我国目前的双重国籍现状入手,分两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双重国籍存在的问题及其特殊性、目前出入境部门对这些情况的处理制度,从而说明我国对双重国籍管理的不合理现象。其次,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层面上分析了出现目前双重国籍管理混乱的原因,重点从法条意思不明确、国籍的认定、入退籍程序等问题展开讨论。文章第二部分从全球各国双重国籍的管理上进行讨论,探讨各国的国籍政策对我国的参考价值。首先,从世界上几个不承认或不明示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的国籍政策进行分析,找出其中有参考意义的政策、法律。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的国情,来讨论这些国家、地区的国籍管理政策、法律的参考价值,驳斥了目前社会上简单采用国外国籍管理政策即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我国仍应当坚持现有的国籍政策,即不承认双重国籍,在这个基础上,对国籍法及相关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并完善相关的操作程序。文章第三部分,总结文章第一、二部分的讨论分析,针对目前中国国情,从建立国籍法法律体系、修改国籍法、完善退籍程序、加强协作、政策优惠等方面提出如何规范双重国籍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