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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和民法学作为法学的两大部门,有各自独立完整的体系和特定研究对象。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研究的深化,国内学者在宪法学和民法学相关问题上的一些分歧和误会逐渐凸显出来。尤其是近几年,在一些现实问题的触发下,学界对宪法和民法关系的相关问题讨论日渐热烈。比如,2001年齐玉苓诉陈晓琪案,引发了学者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空前热烈的讨论。讨论过程中,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数年之后,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上书《物权法》草案违宪而引发了物权法制定工作的混乱,再次激起学界对宪法与民法关系的深层探讨。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宪法和民法的关系做进一步研究,既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又是对过去理论研究成果的总结和学科未来发展的铺垫。本文试图从法现象意义和法规范意义两个角度,澄清宪法和民法的关系,主要包括: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通过回溯到近代宪法的产生及其到现代宪法变迁的历史,得出:从宪法和民法的发生关系上看,民法确实产生于宪法之前,并为宪法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宪法的产生保障了民法的相对独立性和自足性,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扩大自己的调整范围;宪法和民法的价值追求具有同源性,但宪法对人权价值的追求更具有直接性。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宪法三重特质:基础性、授权性和限制性的分析,得出宪法具有多重身份,是超脱于公法、私法之上的根本法,而民法只是部门法。最后,在前文,尤其是第二部分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宪法对民事立法和民事私法的作用,尤其关注了宪法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就宪民关系争论的热点做出自己的回答:就宪法和民法的地位来说,宪法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民法是部门法;就宪法和民法的公法、私法属性来看,宪法是超脱于一般公法和私法之上的根本法,具有多重身份;就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关系来看,他们具有价值同源性,一般情况下,宪法权利需要民事权利来具体实现,但有些情况下,宪法具有在私人间的效力,它也能直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