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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人从事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法律赋予公司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公司内部人利用其易于接触内幕信息的优势地位进行内幕交易,终极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能够打消内部人短期内频繁买卖证券的动机,从而间接阻止可能发生的内幕交易,弥补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在操作上的不足。我国《证券法》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立法上的缺失导致这项权利在落实上的诸多困难,同时也造成司法实践在运用相关规定上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对短线交易归入权的法律问题作系统性研究,吸收和借鉴先进立法例对其加以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全文共分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短线交易归入权概述,分析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短线交易归入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将公司内部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的证券为相匹配的反向交易的行为所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比较分析短线交易与内幕交易在立法目标、主体、法律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异同。概括短线交易在规制对象、规制行为、归责原则、规制手段等方面的特征。总结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的发展历史。第二部分是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理论分析,从理论方面着重分析短线交易归入权的性质,探讨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的价值。短线交易归入权的性质界定为形成权兼请求权比较符合其权利存在状况。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主要价值在于这一制度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沿防线”,能够弥补禁止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不足,有效地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降低民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诉讼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第三部分是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行使,对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间、行使程序及收益的计算方法进行逐一探讨。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行使主体是董事会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股东。并通过案例探讨政府机构作为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行使主体的可行性,结论是不可行。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归入权行使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2年。建议《证券法》再次修订时应明文规定归入权的行使期间。短线交易归入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主动履行、公司主张和股东派生诉讼。重点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法采用低入高出的惩罚性计算方法较为合适。第四部分是我国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之问题与完善。在短线交易主体界定、短线交易归入权行使主体、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配套制度、豁免的范围四个方面提出问题并提供相关对策,以期有助于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