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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日益猖獗为我国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商业贿赂行为将因贿赂而提高的商品成本转嫁到商品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将贿赂费用以各种形式计入商品生产成本,或通过其他会计方法,将商业贿赂费用从账目中支出,导致在国家税收方面锐减。本文以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为视角,对商业贿赂的行为表现及法律规制进行探究。立足于对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的样板性分析,详细阐述了其作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特性,力求从整体思路出发,就我国目前存在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漏洞,提出法律体系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跟进、政府招投标制度的改善与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几个方面的建设性改进意见。文章指出了当今商业贿赂行为的传统形式及衍生形式。目前存在于本领域的传统形式主要有:回扣、非法佣金、附赠等方式;主要衍生形式则包括:曲线贿赂、以考察为名提供旅游机会、举办专家讲座和培训课程,赞助参加学术会议和论坛、以及“性贿赂”等。本文中仅以葛兰素史克公司为例,主要涉及以下商业贿赂行为:以考察为名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出国旅游机会,利用旅行社以虚报人数的方式虚开发票套现;赞助医生及其他相关的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国际会议、学术论坛,以帮助其增加社会影响力;设计专家讲座、培训课程,以培训费的名义报销获取行贿“黑金”;采取“性贿赂”的手段拉拢医生与官员,以期维持长期“合作”。文章逐一对比分析了目前我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和国外(如美国、英国、日本以及德国)的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并就国内外立法的情况进行了相关比较,从而经过对比得出了我国当下法律规制存在的若干问题。经过详实的比较分析,从而总结出广泛存在于我商业贿赂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制问题,主要外在形式为:法律体系不完备,相关的法律条文仍较为分散,缺乏逻辑性与条理性;法律约束不足,规范主体不明晰,规范行为具有局限性,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形成了巨大的法律漏洞;管理机构建设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庞多繁杂,导致商业贿赂的治理管理结构分散,执法主体不一,政出多门,执法尺度各异,难以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同时也造成了治理成本的浪费;自律机制的匮乏,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现与侦破带来巨大的难度;反垄断机制不足,使商业贿赂现象的根源无法得以破除。论文针对我国目前存在于反商业贿赂立法方面的法律漏洞,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期从整体思路方向进行改进,具体实施措施层面提出改善建议,进而解决问题。目前,当务之急是我国急需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商业贿赂治理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相关配套制度,如会计审计制度、银行追踪制度、政府管制行业的招投标制度、信息管理数据库制度、自我检举与举报人制度、辩诉交易制度等。在商业贿赂法律规制层面上的完善,具体而言,就是应该界定商业贿赂的内涵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的入罪主体,抬高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成立独立统一的商业贿赂治理机构,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以求达到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规制,促进反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