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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以及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迈进,大量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客观上扩大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所调整领域的交叉范围,产生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实基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属于不同的执法体系,二者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等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为了有效甄别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案件,使行政违法犯罪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等一系列问题,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近几年,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一方面,行政法与刑法学者们力图从理论角度建立区分行政违法、行政犯罪、刑事犯罪三者的标准,从而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过程中案件属性归属难题;另一方面,法律实务工作者们主要关注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长效沟通机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具体工作机制问题。然而,现有的研究成果并不能覆盖和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目前,我国构建两法衔接制度的理论基础还比较薄弱,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建立,处罚体系的漏洞导致执法目的难以达成,同时也亟待程序立法和具体操作细则的建立。因此,从理论、立法、执法和工作机制四个层面全面构建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对保障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首先在理论层面,完善犯罪构成理论,解决由于定性加定量犯罪构成模式所带来的两法衔接中的适用困境;其次在立法层面,重视程序法的建立,健全相关责任机制;再次,在执法层面,以劳动教养制度为切入点,提出建立完整有效的公法制裁体系和执行机制;最后,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中的具体操作机制,分析构建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的合理性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