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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内容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热点,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法条,对维护私法自治原则及正确认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效力,有着十分重大的价值。在当前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中,尽管《合同法解释一》明确了强制性规定的具体范畴,《合同法解释二》也将强制性规定严格界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由于立法并未给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具体区分标准,审判人员的主客观之间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实践中,涉及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不合理判决仍大量存在。本文主要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法解释学的方法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着重于厘清强制性规定的内涵及界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标准,以期有益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介绍,即介绍某民营房地产公司与某国有建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案件的分歧意见与争议焦点。由于强制性规定的具体范畴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间区分标准的模糊不清,在具体理解与适用上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涉案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对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争议主要集中于判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界定上。第三部分:理论分析。这是本文的重点论述的部分。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理论分析,以期界定出判定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从而保障《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能够得到正确适用。第四部分:研究结论。这是本文的结论部分,首先,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整体的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其次以前述案例为中心,针对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以期对合理认定合同效力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