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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是指保护产品的部分设计创新,无论是权利授予还是侵权判定阶段,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对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的“部分”进行分析,进而给出是否赋予权利或构成侵权的判定。现在,产品的部分设计已成为世界上产品设计的潮流,特别是汽车、手机工业中这早已司空见惯,对产品的部分设计,也是一种创新,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均设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美国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早在1842年已经开始,部分外观设计不局限于其所依附的某一具体产品,而是可以覆盖多个实施例。日本自1988年起即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并在2006年《日本外观设计法》中加入了关于图像设计的规定,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保护。韩国自2001年7月1日起保护部分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然而现阶段,我国《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均只保护工业品所使用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对部分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外观设计的权利人专注于部分的创新而申请保护时,通常会将有创造性的部分联合其他本领域的惯常设计,提交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以达到保护部分外观设计的目的。由于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已纳入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为与国际接轨,我国有很多研究者呼吁在《专利法》中引进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鼓励创新。应研究者的呼吁和经济发展需要,2015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中纳入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眼下该《草案》正在进行审查环节,一旦通过可以预见将为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变化。本文将结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部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方面给我国正式纳入立法后需要配套的保护措施提供相关建议,主要包括部分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主体、侵权判定标准三方面。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章进行论述,其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阐述了何为部分外观设计,并对域外一些国家的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进行了简单介绍。其次对我国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缺实现状、引发的相关问题、制度引进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我国目前的工业产品发展中,一些特定产品的整体形状已无法大幅改变,只有通过产品的部分创新和改进才能寻求产品更新。虽然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相似外观设计保护规则,但该规则并不能替代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无法满足发明创造者的保护部分设计的初衷,在此背景下,2015年《专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纳入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眼下该《草案》正在进行审查环节,一旦通过可以预见将为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变化。而在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正式落地后,如果没有配套的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沿用此前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模糊判定态度,将不利于推动设计产业的发展及创新,让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大打折扣。第二章试图通过分析美国和日本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代表性的侵权案例,理清美国和日本在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事实问题,以及解决法律与事实问题所利用的检测、基本观点,试图通过外国的案例经验,整理出我国在正式施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可适用的侵权判定规则。第三章主要针对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正式落地后相关侵权判定规则提出构想与建议。首先,在部分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方面,当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正式确立法条地位后,中国的专利审查实践应当倾向于美国专利审查实践中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确定方式,即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在部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方面,可在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一般消费者”主体标准之外,借鉴美国在Gorham案例中确立的“一般观察者”标准,将部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归纳为具有日常审美、对此类产品有一定分辨能力的人,包括该项产品的一般购买者、潜在购买者及对该项产品有兴趣的人。最后,在侵权判定标准方面,可将其侵权的判定标准归纳为被控侵权设计是否包含该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在常识状态下能够看到的装饰性创新内容。简言之,只要被诉产品包含了部分装饰性创新内容,该部分装饰性内容是该特定产品类别的一般消费者在日常的认知水平及审美状态下,能够看到的装饰性内容,即构成近似,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从而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