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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讨论判例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打算就如何促成中国判例制度的法律化问题提出一些新的想法和合理建议,以促进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诉讼模式的进一步完善。本文运用比较、分类、举例、列数字、逻辑推理等方法从判例的概念开始着手,将判例与判决、案例、司法解释、判例法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然后研究判例制度拥有调节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补充并发展制定法,疏通立法和司法领域,提高司法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预测自身行为及法律后果等价值。从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源起和发展中研究遵循先例的原则及其方法,再对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的生成与演进及其运作过程做出适当的分析,继而总结出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通过两大法系判例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中国判例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可以看出借鉴我国历史的和国外的现实经验,构建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作为成文法的有效补充,以判例制度的典范性、互补性和即时性,弥补因成文法过于原则、抽象所造成的僵死或者滞后,并以此对各项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制约,无论是从法律文化角度来看,从对成文法的补充性角度来看,从法律实践角度来看,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都是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在本文中笔者重点介绍构建现代判例制度的具体建议,认为判例的创制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例的创制程序中从判例的来源到判例的审核直至判例的最后公布进行逐一的介绍。而判例的效力笔者认为,如果依效力的高低来排列,判例法应排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后,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之前。谈到判例的创制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监督的主要主体。最后讨论的将是判例的备案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置的一个专门的判例审查机构负责。笔者建议的总体目标,是从立法程序上赋予中国判例制度以法律渊源地位,使之成为各项制定法的有效补充,为成文法的“与时俱进”的现实针对性、细化及具体化、提高诉讼效率提供帮助,共同促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