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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判定规则虽未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但随着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逐渐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由于计算机软件相较于传统作品,其本身具有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的双重属性,并且软件作品的根本价值还在于其内在功能性,这也使得在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定过程中会涉及到更多的技术问题与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如何将该规则准确地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则更具有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于该判定规则在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领域的适用,本文首先对其不同的判定阶段进行了解构,分别对“实质性相似”判定阶段和“接触”判定阶段进行了基础理论的阐释。其中对于该规则的成立具有实质意义的“实质性相似”判定阶段,同样分别从软件思想与表达的区分、软件的比对范围、软件的比对方法三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同时基于平衡举证责任的考量,将排除合理解释要件纳入到“接触”判定阶段进行了阐释。其次,通过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例的剖析,明晰我国实践中“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在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案件中的适用现状。之后,将该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划分为四个部分,即比对的范围不明确、比对的方法不统一、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考量的因素不全面。并在各个部分中,通过对相关软件侵权案件适用该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进而实现对各个部分所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此外,也对美国司法实践中与软件侵权判定相关的三个典型判例进行了剖析,而美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也可供我国司法机关在完善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规则的过程中进行借鉴与探讨。最后,结合上述对“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的理论分析及相关案例的剖析,针对该规则在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定领域的适用所存在问题,提出了以下完善的建议:明确界定对比范围,采用多种方法综合认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权利人和公共利益。本文通过这几方面的论述,期望能够为“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在软件侵权判定领域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一个规范化的流程,并进而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定提供一条清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