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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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专业和复杂,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由金融衍生产品的不适当销售而导致的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成为危机后的国际共识和发展趋势。近几年来,我国也开始高度重视并密切跟踪这一趋势,“一行三会”先后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部门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鉴于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就成为值得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目前,理论界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外延仍然存在分歧,如对自然人是否需要区分专业能力、法人机构是否应该纳入保护范围、消费者保护是否应该涵盖证券投资者和保险投保人等还没有形成共识,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分析,从保护金融交易中弱势群体的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出发,金融消费者应该包含自然人、小微型非金融企业法人或组织。通过立法,强制性地赋予处于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说明义务,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平等、及时、准确地获取金融信息,从而实现金融交易的正义和公平,从理论上来看是必要的、可行的。
  实践中,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起步较早,积累了很多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来看,金融消费者投诉还处于高发态势,银行、证券、保险业侵权行为普遍存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还不够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金融消费领域有所涉及,但还远远满足不了现实需要,现有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够,银行、证券、保险业知情权保护标准不统一;“一行三会”的监管保护是建立在分业监管模式上的,还满足不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侵权惩戒措施缺乏;从救济渠道来看,由于金融纠纷金额通常较小、纠纷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以及所涉及的内容较为专业等因素,使得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解决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从立法角度来看,应从明晰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确定知情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明确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三个方面强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从监管角度来看,应改革现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制,优化知情权保护主体,解决好“谁来管”的问题;从事前预防、事中规制和事后检查三个环节入手,解决好“怎么管”的问题。从救济渠道角度来看,考虑责任、效率和成本等因素,应完善以金融机构内部救济为主导,行政机构、第三方机构调解为辅助,司法机构审判作为兜底的救济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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