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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如今的主要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发重要,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为仲裁制度最为重要的一环。如今,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在司法实践中也多以《纽约公约》为依据作出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我国于近年提出建立“一带一路经济带”,仲裁毋庸置疑成为了我国与经济带诸国的争议解决方式首选,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外企也密切关注我国法院对《纽约公约》执行力度。本文旨在对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以促进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完善。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章,内容如下:导论述了本文的研究内容,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基本结构。第一章为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概述,本章界定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等基本概念的含义,为下文奠定理论根基,同时阐述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我国之现状,第一节论述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第二节论证了《纽约公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包括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国籍认定标准和存在的问题,着重论述了“非内国裁决”理论在我国的应用,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得出“非内国裁决”理论在我国不具有适用性的结论;此外,本节也阐述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如管辖法院和相关时限等,其中重点论述了我国独具特色的“报核制度”,报核制度作为上诉制度的替代仍存在许多制度缺陷,有待完善。紧接上文,分析我国法院对《纽约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适用。这部分以《纽约公约》第5条为指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各项理由逐条分析,旨在阐明法院的司法态度。第三章为完善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机制的建议,旨在对上述章节揭露的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完善。首先,必须完善裁决国籍的标准。建议在新一轮的立法修改中引入“仲裁地”概念,与国际普遍做法接轨,废除我国立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此外,笔者提出了几点解决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大陆仲裁问题的意见,笔者认为应该明确境外仲裁机构及其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性质,而“非内国裁决”理论并不适合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环境,将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纳入目前立法规定较为成熟的“涉外仲裁裁决”下更为合理。再次,笔者建议建立我国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裁定的上诉机制,并进一步介绍了其他国家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裁定的上诉机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建立我国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上诉机制的必要性和重点。最后,也需要完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即明确公共政策的含义,避免司法实践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