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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发源于西方上世纪中叶,现己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广泛并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在我国一般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在调停人的参与或帮助下,使加害方和被害方双方直接沟通、互相协商,通过达成合法、有效和解协议,从而刑事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诉讼程序。特点在于体现了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性与和解性;是基于社会现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方面考虑之后所实施的举措,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实现了刑罚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刑事和解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调停人的调控和帮助下,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沟通、互相协商,从而达成合法有效的刑事和解协议,再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综合情况,特别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害人的悔过程度、被害人的态度,及赔偿协议的履行情况等,对犯罪分子做出较为宽缓或变通的刑罚处理,包括做出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定罪免刑及从轻判处刑罚等具体方式。虽然近年来我国已有很多省市对刑事和解的发展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有关立法也相续出台,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由于很多因素,刑事和解这一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适用中尚有很多问题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在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关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不够具体完善,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规定中表现为适用条件、范围笼统抽象,适用程序不够具体,造成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中缺乏完善的规定来指导和约束。另外,由于刑事和解和其它刑事诉讼程序那样在实践中并非完全独立开来的,所以如会见羁押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直接交流与协商起到一定的阻碍,从而也就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与展开。同时,社会调查机制和监督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也使得刑事和解的预期效果和价值难以得到保证。最后,一些法外因素也对刑事和解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我国以金钱为主要的单一的赔偿方式,以及司法机关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减轻甚至免除对加害人的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会对传统的社会观念产生冲突和误导。这些在制度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刑事和解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健全和完善的司法制度是解决刑事和解问题的根本途径,解决刑事和解现存问题的关键是在有关立法方面,对其做出更为完善具体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完善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阶段的有关规定,从而使刑事和解在适用中具备完善的适用机制。为了保证刑事和解的刑罚价值,对于掺有很多民事责任的特点这一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健全的监督机制也同样至关重要。同时为了保障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价值,诸如国家赔偿与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刑事和解的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