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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但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对于维护这一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近二十年,随着因经营者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才引起法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安全保障义务问题。2003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首次提出“安全保障义务”一词,该条比较完整地规定了经营者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被认为是我国立法在不作为侵权领域的一大进步。但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指出这一规范的很多不足。2009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在继承了司法解释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也做出了部分调整。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仍有很多质疑。尽管《侵权责任法》和《解释》都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是规定得都比较笼统,而且还有规定不统一之处。尽管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学者越来越多,但对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体系。本文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进行了分析,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本文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三个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案例,总结出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三方面:第一方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如何?第二方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第三方面,第三人行为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由于未尽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经营者与第三人之间如何分担责任?第二部分对于案例反映的三个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对于第一个问题,通过分析合同责任的缺陷及存在的必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应以侵权责任为主,以合同责任为辅;对于第二个问题,通过对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对比以及对两大法系做法的借鉴,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并进一步分析了过错的判断标准应以客观过错理论为指导;对于第三个问题,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主要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并重点探讨了补充责任,在肯定其创新性基础上分析了它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过错认定标准、补充责任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并结合案例分析了建议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