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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万物之母,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源泉。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人类生存之本。耕地资源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耕地为人类提供了绝大部分的粮食,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关系到全社会的进步。我国耕地总量大,但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质量差,退化严重,耕地后备资源严重缺乏,耕地利用率存在下降趋势,耕地资源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政府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大,土地供求矛盾加剧,我国目前必须重点妥善解决如何既要保障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用地需求,又要保护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的问题。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带来耕地利用方式和耕作制度的变化对耕地保护政策形成冲击。耕地资源被占用、面积减少、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影响严重。耕地污染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作为人类社会生命线的耕地,耕地质量不断恶化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本文基于耕地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当前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不足,首先在我国耕地法律保护理念上,引入先进的立法理念。其次,分析了法律现状上存在的问题: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忽视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片面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产权主体缺位,单纯强调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而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设置不合理,农民保护观念的淡薄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在制度上存在耕地资源的产权制度设计不合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够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缺陷,农村土地产权的流转受到限制,土地补偿费用过低,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再次,在我国耕地法律保护的执法上,存在执法环境不完善,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方面的问题。针对我国耕地法律保护在理念、法律制度建设和执法方面的不足,本文提出了以下的完善建议:更新现有的立法理念,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建立完备统一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完善现有耕地保护的制度,构建耕地质量保护制度,政府执政理念的完善,建立“绿色GDP”制度,逐步完善干部考核标准执法机构的完善和执法队伍的完善,提高公民的耕地保护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并积极发展民间环保保护团体,从而完善我国耕地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执法体系建设,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