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内出现的新的发展形态,需要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而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以法治为基石,及时调整不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更好的满足经济社会治理的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交通出行领域内的一种创新的出行方式,被认为是分享经济模式下的典型业态。自诞生以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对城市交通出行做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中央各级政府和社会公民的普遍认可。随着中央和各地政府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初步建立起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府监管制度。但由于指导意见的法律位阶较低,导致相关政府监管制度难以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文章通过文本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以政府监管现况为切入,以政府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导向,对我国当前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府监管制度做出了全面的研究。文章第一部分,梳理阐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政府监管的发展情况。通过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起源、特征和社会价值的梳理论述,意图说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这一新生事物并非是昙花一现的产品,具有研究的价值。接着对政府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简单的阐述,为后续论证的开展作了理论铺垫。文章第二部分,分析论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从政府对市场行为具有监管职责角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出现的市场失灵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有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需要介入监管;从政府其他监管职责角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过程中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决定了政府需要介入监管;从分享经济模式角度,分享经济模式的特点决定了政府需要介入监管。文章第三部分,梳理目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府监管的具体行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出台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是实施的监管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政府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缺乏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无法为实践中的具体监管行为提供法律法规依据;二是监管主体权力分配不合法不合理,监管主体权力分配混乱,与权力清单权力不相匹配;三是监管内容不完善,缺乏对突出问题的监管;四是缺乏监管程序性规则,监管程序方面存在空白;五是缺乏政府部门与平台企业间的协商合作规则,现有规定较为抽象,无法在实践中操作。文章第四部分,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府监管制度。以存在的五个法律问题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一是,应当制定出台地方政府规章为政府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应当合理配置监管主体的权力,针对同一问题合并监管权力,实现集中监管,并与权力清单中的权力分配向匹配。三是,应当从实现现有监管制度合法化和建立新的监管制度两方面,完善政府监管内容。四是,通过制定政府监管的程序性规则确保监管制度公开公平公正。五是,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治理平台,以实现政府部门、平台企业和社会三者间的合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