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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疑难问题和重要问题。本案例中车主出借摩托车给借用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起诉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有关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的规定。因此,出借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本案例分析报告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写作的。本文由引言,四个专题五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提出本文写作的理由和目的,概要阐述出借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第一部分案情简介,介绍据以研讨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和法院判决情况。第二部分提出本案例争议焦点及需探讨的问题。从实务方面具体探讨出借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一是出借人是否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二是出借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第三部分详细探讨出借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和解决办法。第四部分评析本案例原告起诉出借人的理由依据和原告请求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笔者提出本案例中原告起诉主张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成立的法理依据和法院酌情判决出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成立的。根据本案例分析,笔者依据科学法理,提出解决本案例的结语为:出借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如果出借人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出借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补充责任或相应责任。但是有三种情形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是机动车没有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和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的;二是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三是借用人不符合法律规定驾驶车辆条件的,如醉酒、未成年人。本案例分析希望能为解决类似案例提供有益帮助,并且提出富有参考价值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