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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既包括程序法上的裁量权,也包括实体法上的裁量权。而刑事实体法中的定罪量刑问题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密不可分的,学术界对量刑中的法官裁量权多少有所涉及,但在定罪中进行探讨的则少之又少。本文以刑法的概括性条款为切入点,重点探讨定罪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基础、理论根据和运作方式等问题。 本文共分五部分,全文约三万字。 第—部分,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定罪的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定罪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涵义。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概括性条款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所拥有的酌情确定并适用具体法律标准的权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现。 第二部分,定罪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基础。本文在对刑法条文全面统计的基础上发现:概括性条款占全部刑法条文的四分之三还多。而其中很多是法官在对行为定性时需要明确的。这样一来,实际上是刑法把明确定罪的具体标准的权力交给了法官,法官必须在这些条文的基础上行使他的这种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概括性条款就是法官进行裁量的规范基础。根据犯罪构成的基本分类,本文从基本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三个方面来对条文进行具体分析。 第三部分,定罪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根据。主要探讨了刑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首先探讨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定罪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设定了框架;接着探讨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定罪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指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定罪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第四部分,定罪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作方式。定罪中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