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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基础产业,林业给社会提供各种林产品和生态产品,林业特别是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生态产品的需求增大,但供给相对不足,使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我国长期以来,重采伐,轻抚育,森林资源锐减,不少地方山坡荒芜。森林资源的减少,直接导致了各种林产品的短缺,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各种自然灾害频发。集体林是我国农村的一种产权形式,是我国森林资源的一个部分。集体林在我国林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林权是林农的资产性权利,具有重大的财产价值,是林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林权流转关系到林农权益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现。集体林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村脱贫致富,增加林产品供给,保护环境和生态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林权流转能使林农正当权益得到实现,规范流转可以避免林权纠纷,使森林资源得到保护。在集体林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林农行使集体林地的使用权,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使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流转,使资源优化配置,使林业生产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道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延伸。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我国集体林业正在逐渐完善,但目前集体林权制度还存在不适应林业生产力发展的方面。本文以物权和债权基本理论为基础,通过文献收集法、理论联系实践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对我国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进行研究。物权和债权分别是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集体林产权的初始界定以物权为基础,集体林产权的流转以债权为基础。在集体林权的历史变迁过程中,物权理论能实现集体林权的初始界定的公平,激励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优化森林资源的配置,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规范集体林业的发展。物权的确立使所有权、收益权明晰,通过自物权、他物权的设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集体林权方面,林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林权抵押等担保物权的设立,为集体林权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债权对集体林权的流转具有保障作用,实现集体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集体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林权的要素包括林权主体、林权客体、林权的内容。文章在明确物权、债权和林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从我国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关系构成、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与集体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国外林权制度及其借鉴、集体林权流转具体方式等方面来分析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提供建议。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中国林业政策几十年来极不稳定,进行过数次重大的变动,集体林权制度也在不断地变化之中。具体的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也就是土地改革时期、初级合作社时期、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林业“三定”时期以及林权改革深化时期五个阶段。我国正在进行集体林权改革,这对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国集体林权在流转中存在林权流转的全国性立法缺失,流转受到严重限制,林权流转程序操作不规范,评估机构不健全,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不清,公益林流转不清等问题。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内容有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权的流转。流转的具体方式:入股、转让、抵押、合作经营、承包、招标、拍卖、租赁等。在这些流转方式中,承包、拍卖、招标是一级流转,入股、转让、互换是二级流转包括。通过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林业融资建设,加强林业保险建设,转变林业管理方式、完善林业服务体系,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等方式对我国集体林权流转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