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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问题是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焦点议题,是当前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也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全新课题。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遗传资源提供国的国家主权、平衡资源提供国和资源使用国的利益、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促进和保护生物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文章的研究旨在对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引入和设立提供理论依据,对来源披露制度的要素和内容等程序性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持,从而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传统部族公正公平地分享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惠益提供帮助。
除导论与结论外,论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对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现有立法进行总结和比较研究,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明确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章界定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中基本术语的概念,厘清相关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并提出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披露遗传资源来源和/或起源国(地)信息和事先知情同意证据;
第三章分析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法律基础,对专利申请中引入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认为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引入国内专利法,从理论上看并不违反TRIPs协议,实践中也并不存在挑战;
第四章对来源披露制度在专利法上的性质进行讨论,确定其在专利法中的地位,为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的研究提供基础;认为来源披露义务应当是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综合,依据现有专利法原则,应当作为充分公开的一部分内容;
第五章对于专利制度中来源披露的要素和程序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明确其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要素和程序,具体构建来源披露制度的理论框架;
第六章对我国专利法上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的引入与不足进行了论证,并对该项制度的具体完善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