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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依据之一,公证强制执行,是我国司法制度中设置的民事执行制度。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的大背景下,争讼剧增,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工作中面临的案件审理压力越来越大。如何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化解争讼,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强制执行公证在其中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但是,多年以来,人民法院出于自身认识上的原因,对非法院系统的法律文书过于轻视,对于其自身具有的国家民事统一执行机构的认识存在误区,在日常执行工作中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本系统裁判文书的执行上,而对于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则给予了忽视,甚至是漠视。而另一方面,在公证文书的执行工作中,还存在着若干的争议,这些争议的存在,使得法院和公证机构的人员在工作中都心存顾虑,比如: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是否会导致当事人诉权的丧失或阻碍?牵涉到一定人身关系的债权文书能否执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如果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强制执行效力能否直接及于担保人?在执行工作中,如果涉及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是否因“生存权高于债权”的原则而不能执行?这些概念不明晰,争议不辨明,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工作就难以顺利和有效开展,法律的规定也只能沦为一纸空文。为此,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认知,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运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程序、实体法理论,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和辨析,并对自己得出的观点进行了理论的深入阐释,以期辨明争议,为人民法院公证文书的执行工作模式提供有用的指导和借鉴,以发挥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制度优势,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问题,涉及的面和深度都非常广,笔者深知要真正探求其真谛.绝非朝夕之功,因此,本文的写作.仅涉及相关问题的皮毛,且大多从应用和实务出发,难免理论深度不够,但如能在同行之间、系统之内取得一定的共鸣,也足以值得笔者欣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