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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立法比较完善,从195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到1979年刑法,直到1997年刑法,有关贪污罪的立法规定的比较详尽。有关贪污罪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更是丰富。总体上构筑了惩治贪污犯罪的严密法网。但是,不能不关注的问题是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的定性问题是我国贪污罪立法与司法上的一个难题,尤其是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的“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规范具有模糊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更是使得混合主体共同贪污行为定性难点更显突出。例如,其使得身份与共犯的关系更为复杂。本文通过对贪污罪侵害的法益的考察,尤其是通过借鉴境外贪污罪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分析与比较,认为应以法益分类为基础,作为共同贪污行为定性的主要依据,适当扩张贪污罪正犯的主体范围,较好地解决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的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困境的难题。文章以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的定性为视角,比较全面解析了刑法有关共同贪污的主体规定,也指出了解决现行贪污罪问题的一些对策与建议。论文第一章为我国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规定及其特点。论文详细地介绍了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和贪污罪的共犯类型,分析了贪污罪共犯的特点,指出贪污罪的特殊性表现为犯罪主体混杂、身份与共犯的关系更为复杂以及“伙同贪污,以共犯论”的规范含义有待厘清。论文着重指出了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类型的复杂性。论文第二章为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的观点评析。本章介绍了国内关于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定性问题的几种观点,并且深入分析这些观点之中的合理之处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有关的理论观点并没有为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的定性提供较为合理的解释原理。论文第三章为域外共同贪污犯罪的立法例和理论观点考察。论文介绍了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关于处理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的法律根据和理论学说,并对其加以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域外共同贪污犯罪的定性特点,即以法益分类为基础确定共同犯罪性质和贪污罪主体范围具有扩张趋势,这些特点和趋势无疑值得我国借鉴。论文第四章为我国共同贪污犯罪定性的反思与建议。论文梳理了对于我国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定性的思路,反思贪污罪共犯处理难题,提出共同贪污定性应以公共财产作为贪污罪的侵害客体,以正犯作为共同贪污的主犯,适当扩张贪污罪的主体范围。通过比较与分析,本文初步梳理了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立法的相关规定,从理论层面探索,解决贪污罪共同犯罪处理难题的方案。但作者的观点还有待于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检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