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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土地问题则是影响“三农”问题的重大因素。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转而成为国有建设用地以扩大城市规模。但由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一系列缺陷,从而使政府、农民以及农民集体的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产生巨额“剪刀差”。久而久之,不均衡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的最不利因素。随着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国家逐步加大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缩小征地范围,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成为当前政府对农村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对农地非农化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机制、原因以及分配现状进行理论研究,总结出农地用途改变是产生土地增值收益最主要的原因,并且由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缺陷造成了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而这些现象产生的最根本原因为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忽略了土地的农地发展权,即农地用途改变的权利。本文通过将农地发展权引入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并确定其权属,从而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权利主体。以三个利益相关者在农地发展权实现过程中所占投资比例为标准:政府的具体贡献为在土地增值收益产生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农民集体的具体贡献为部分被征土地的生态价值机会成本;农民的具体贡献为被征土地的经济价值机会成本、社会保障价值机会成本以及部分生态价值机会成本。在以上的分析下,以农地发展权的价值为分配基数,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型。并通过对近期城市扩展区域长安区土地征用数据的收集,对分配模型进行实例验证,提出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在农民、农村集体和政府之间相对合理的分配比例,以使三者之间利益分配更加均衡。最后基于实证分析的验证结果建议国家设立土地发展权并确定其权属,并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给予被征地农地更多的就业帮助。本文的研究可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供借鉴意义,为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