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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加入WTO,这意味着我国与种苗产业相关的活动,如新品种的引进或培育,必然要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承担义务并分享权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在1970年制定的《品种权保护法案》为育种者的品种创新行为提供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框架。这是最早的国际性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其影响以1978年及1991年的修改最为深远。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以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为蓝本制定的。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品种权保护为核心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立法依据主要援引欧洲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力图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来保障育种投资者从其育成品种的利用和推广中收回其新品种的研究成本,为进一步的新品种研发投资积累必要的资金,从而使我国的植物育种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我国将在未来几年内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对现行品种权保护的制度效应展开研究,分析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的利与弊,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将品种权保护制度与农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如何运用品种权保护制度眷顾“三农”,激励育种技术的持续创新,实现育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有着重大意义。 国外有关品种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影响的研究已较深入,积累了一些研究成果。而我国由于品种权保护制度实施至今不到7年,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观察变量来评价我国品种权保护制度对农业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也缺乏相关的官方统计数据,因此,可供借鉴的文献较少。本文试图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入手,探讨现行的品种权保护体系对农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可能采取的策略。为此,本文将着重研究品种权保护对育种者激励的机制、育种投资优化的机理以及对农民增收的促进这三个有关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如果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可能对农民收益造成的影响,同时构建博弈模型论证育种者与农民实现收益均衡的合约条件,最终为我国品种权保护体系的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证的支持。 品种权保护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为了使本文的结论能实际说明问题,本文除使用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资料外,还通过实地调查与邮寄问卷调查来获取第一手资料作为数据分析的基础。具体而言,本文将研究现行的品种权保护制度是否有效地推动我国育种行业发展及促进农民增收,并考察我国与UPOV公约1991文本接轨可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以期为我国品种权保护制度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具体的研究目标包括:识别现行的品种权保护制度对激励育种者创新行为的影响因素,以及重新配置育种投资的机制;识别现行的品种权保护制度下农民选用新品种的态度、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UPOV公约1991文本关于限制农民留种的规定对农民收益是否有显著影响;分析在UPOV公约1991文本框架下育种者收益与农民福利实现均衡的机制。具体研究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