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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适宜的生活环境是在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现实下公民的诉求,近年来因为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公众健康损害事件频发,二者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保护人体健康是保护环境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工作成为必然要求。环境与健康监测是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通过环境与健康监测得到的数据,是后续一切环境与健康的前提和依据。环境与健康监测并非是简单的环境监测和健康卫生监测的集合,它更是一种结合人群特征、暴露过程等动态的监测过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法律与政策体系,但在环境与健康监测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依然面临专门法律规范立法缺失、监测责任主体不明确、监测对象范围有缺口、监测数据不可靠、监测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欠缺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可参考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尽快出台我国环境与健康监测的专门规范,对于监测主体、监测点位布局、建立独立标准体系、明确权责、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等方面做出明确制度安排,有效推进我国环境与健康监测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进行概述。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与健康相关概念辨析,梳理环境和健康监测与环境与健康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并且对环境与健康监测基本内涵进行定义,梳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工作的逐步发展和体系构成,并且在此背景下从人权保护、代际公平和维护法律秩序三方面讨论构建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的价值。另外,本文将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对环境与健康监测的必要性进行讨论。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论述我国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目前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环境与健康监测相关立法缺失、法律渊源位阶低、以健康为基准的立法理念缺失,并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探讨环境与健康监测责任主体模糊、缺乏整合性运作机制、监测对象范围有缺口、缺乏以健康为核心的监测标准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论述欧盟和美国在环境与健康监测工作中积累的相关经验。欧盟方面,以《欧洲环境空气质量与清洁空气指令》为出发点,介绍欧盟在空气质量标准的确定、设置环境与健康监测点位、污染物信息公开、构建环境与健康法规体系的经验;美国相关的工作经验中,值得关注的是制定以健康为基准的环境监测标准,本文以美国环保署制定大气中铅污染含量的标准过程为例,建立人体血铅和大气中铅含量之间关系,以表明如何在环境监测标准和健康因子之间寻求平衡点,并且对于美国环境与健康监测机构设置、立法体系进行叙述。第五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构建我国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的提出建议,汲取欧盟、美国的相关经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环境与健康监测的主体,完善环境与健康监测的对象和范围,构建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制定以健康为基准的环境健康监测标准,建立信息共享网络,加强信息公开,加大环境与健康监测工作的支持力度。第六部分为结语,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思想进行概括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