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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民众把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自觉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立足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界定了司法公信力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表现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的分析了原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基本理论概述。主要阐述了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理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理论依据,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它们本文的研究理论基础,是在和谐社会视阈下进行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的前提。第二部分: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主要从加强构建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推进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诚信友爱的社会、促进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深化公民守法意识五个方面阐述了良好司法公信力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主要说明了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主要表现,又从深层次剖析了主要成因,最后阐述了这些对和谐社会构建的影响。也是在说明和谐社会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并为对策的针对性提供了保障。第四部分:和谐社会视阈下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主要从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努力健全法律体系、加快改革司法体制、健全法官从业制度、继续优化司法环境、培育先进司法文化六个方面阐述了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对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发挥重要作用。